老人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 2024-01-05 14:54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谢莹洁

2023年3月,韦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是某单位的退休人员,去世后单位为其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共计8万元。因生活困难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分配问题,韦某的老伴儿黄某(双方均为再婚)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韦某的4个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费用的一半即4万元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生活困难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韦某的去世,双方当事人承受了同样的精神痛苦,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抚恤金分割问题。原告与韦某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两人在10余年的夫妻生活中互相照顾、互相扶持,在韦某生病住院期间,基本上是原告在医院陪护。

虽然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结合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共同生活起居,以及对死者所尽的义务而定。原告依靠韦某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其年迈多病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应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原告分得生活困难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8万元的40%即3.2万元,余款由四被告平均分配。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一次性抚恤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对与死者生前存在紧密关系的亲属的一种精神性抚慰与物质性帮助,作为一种兼具精神方面与物质方面的补偿,并非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继承,而由近亲属共有。分配时应结合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共同生活起居以及对死者所尽的义务而定,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的人,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

一方面,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另一方面,应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充分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实际分配时,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到更多赡养、扶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在死者生前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甚至不分。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近亲属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的人,特别是在死者生前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充分实现生活困难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经济救助的功能,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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