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1-05 14:54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张曼

原告与被告肖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肖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一份,借款期限为20天,利息为每日500元,担保人为昝某。后被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起诉肖某、昝某二被告,要求被告肖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昝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昝某并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原告一并起诉借款人肖某和保证人昝某的,法院可以受理,但被告昝某仅对被告肖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故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被告昝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清偿责任,但仅对被告肖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权利。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昝某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如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虽然原告并未单独起诉过借款人肖某,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知,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有权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本案中被告肖某不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昝某仅对被告肖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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