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撞上电动自行车 商业三者险能赔付吗

发布时间 2022-10-31 16:03 来源: 河北法制网

王欢 王田

甲驾驶车辆在路边停靠后,乘车人乙未观察后方情况就开门下车,打开车门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丙发生碰撞,导致丙摔倒在地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乙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丙因赔偿事宜将甲、乙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甲、乙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乙提出此次事故系驾驶员甲停车位置不当且未提醒后方有车所致,乘客行为应视为司机行为的延伸,故乙打开车门与丙发生碰撞应视为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相关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的定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案中的侵权人乙为乘客,驾驶人甲对本次事故无责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丙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规定,在“开门杀”事故中,如果保险车辆驾驶人与乘车人构成共同侵权,且不存在其他免赔事由时,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被侵权人的损失,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对驾驶人应承担的责任外的连带赔偿责任部分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就超出驾驶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乘车人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与驾驶人甲不构成共同侵权,不适用于上述规定,因此,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丙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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